各党支部:
现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校党组字〔2022〕57号),请各党支部严格按照学校组织部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党建工作。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校党组字〔2022〕57号
医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大力构建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学校党委、院级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五位一体”严密组织体系,不断提升全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组织的命名
基层党组织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域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要能够准确、简要地反映出党员主体身份类别及党组织隶属关系。
基层党组织规范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A+B+C总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A+B+C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其中“A”代表院级单位、“B”代表系(部、室)等基层单位、C代表教工、学生等支部类型,比如:“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xxxx学院xxxx系教工支部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简称可以是“xxxx党总支”“xxxx党支部”等。结合我校实际,院级党组织所辖的教工、学生、离退休等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命名建议范式详见附件1。
二、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组织的成立
(一)基层党组织的设立
院级党组织可根据所辖党组织的党员队伍规模与分布情况、党员工作学习生活与执行任务等需要,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按党员分类管理、工作分类指导的原则,经院级党组织批准,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确因工作需要,经院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面应设若干党支部。校部机关机构、学生、离退休等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单位(部门)或群体,均应按规定成立相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场所相邻、专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级单位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等设置;管理、后勤等校部机关机构单位(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单位(部门)设置。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结合实际设置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一般不能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应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决定并报院级党组织备案。
(二)新成立基层党组织的主要程序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下,院级党组织也可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为执行疫情防控等特殊任务临时组建的工作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院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组织;涉及校外或2个以上院级党组织联合成立的,由相应院级党组织或校内主责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批准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组建的工作机构撤销后,临时党组织自然撤销。
院级党组织审批同意或作出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后,应在1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也应在3个月内进行。
基层党组织的成立决定、批复和选举结果要于党员大会后15个工作日内,由院级党组织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组织的调整和撤销
(一)基层党组织调整和撤销的主要情形
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党员人数的变化情况和所在单位、区域变化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或撤销。调整或撤销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考虑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基层党组织调整和撤销的主要程序
基层党组织的调整或撤销,一般由原党组织报院级党组织批准,也可由院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决定,批复或决定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组织调整的,应按规定做好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党组织撤销的,原党的委员会组成人员相关职务自行免除,有关党组织应按要求做好原党组织的材料交接和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等工作。
四、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组织委员会
根据有关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有关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应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可参考《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应严格执行党组织任期制,任期届满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不得延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可由相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所辖党支部的支部书记担任。要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要注重把学术、学科带头人培养成党支部书记,把党支部书记培养成学术、学科带头人,推动全校“双带头”“双培养”工作取得更大突破;要注重将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选拔选派到学生党支部,特别是大一、大二年级等低年级学生党支部担任党支部书记,推动党的工作和党的组织在低年级学生中的全覆盖;校部机关机构等单位(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五、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全体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须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党课制度、主题党日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谈心谈话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七项组织生活”制度。同时,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省委要求高质量完成新时代吉林党支部标准体系(BTX)建设工作规定的有关任务,基层党组织落实“七项组织生活”制度和开展BTX建设工作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
六、规范党支部会议记录
党支部会议记录是党支部部署工作安排、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指导工作和上级组织检查了解工作情况的依据,主要包括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主题党日等工作开展情况。
会议记录要记有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情况、主持人、记录人、议题,以及委员或党员简要发言、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会议的现场记录,应规范详实,不得会后补记,不得记成会议纪要,不得弄虚作假。涉及发展党员、评优评奖等具体工作时,会议决议必须体现具体人员名单。会议记录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负责日常保管;更换新会议记录本后,原记录本应当交院级党组织集中存档,存档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党支部会议记录规范及要求、党支部会议记录本(样式模板)详见附件3、4。
七、有关要求
一是要压实主体责任。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院级党组织要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所辖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院级党组织书记要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院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以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支部为载体,推动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基层党组织书记要把抓好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
二是要全面推进落实。院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党内有关规定,针对两轮中央巡视关于“党支部不按期换届”“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等反馈意见及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弱项等,深入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摸排、整改提升工作,围绕基本组织建设、基本制度落实、基本活动开展、基本保障提供等方面工作,逐项对照检查,推动排查问题的立行立改、即知即改,从源头上增强党的组织体系的生机与活力。
三是要持续跟踪问效。院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来抓,持续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政治功能。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之一,把加强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纳入学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2022年基层党建检查重要内容,确保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四是要发挥“样板”作用。院级党组织要对各级“样板支部”培育建设情况,进行再深化再提升,要保证上级及学校划拨的“双创”经费用于“样板支部”培育建设,确保“样板支部”“七个有力”建设到位,充分发挥样板带动作用。党委组织部将对各院级党组织“样板支部”培育建设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联系人:段 然 尤爽 崔小彪
联系电话:85166348 85168255
联系邮箱:zzbdj@jlu.edu.cn
附件:
1.院级党组织所辖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命名建议范式
2.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制度有关要求
3.党支部会议记录规范及要求
4.党支部会议记录本(样式模板)
党委组织部
2022年9月19日